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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柔性执法四张清单

发布时间:2026-05-28 17:21 来源: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

序号

违法行为

法定依据

裁量

阶次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适用条件

具体标准

(一)

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,经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第七十七条:违反本法规定,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,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予以通报批评。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。

不予处罚

虽逾期,但在立案之前改正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在立案之前改正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改正的。

不予处罚

(二)

违反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义务,经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。

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》第八十八条: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(一)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;(二)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、提高安置门槛的;(三)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、挪用的;(四)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;(五)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;(六)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;(七)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。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、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,依法追究责任。

不予处罚

虽逾期,但在立案之前改正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在立案之前改正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改正的。

不予处罚

(三)

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,逾期仍未履行的。
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五十七条: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;逾期仍未履行的,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不予处罚

虽逾期,但在立案之前履行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履行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在立案之前履行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履行的。

不予处罚




减轻处罚

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,认错认罚,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。

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




从轻处罚

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,且认错认罚的;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。

处2万元以上、3万元以下的罚款

(四)

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,逾期仍未履行的。

《烈士褒扬条例》第六十条: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;逾期仍未履行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不予处罚

虽逾期,但在立案之前履行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履行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在立案之前履行,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、申辩期间履行的。

不予处罚




减轻处罚

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,认错认罚,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。

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




从轻处罚

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,且认错认罚的;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。

处2万元以上、3万元以下的罚款